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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银行贷款后转借给别人,借款合同有效吗?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249人看过

套取银行贷款后转借给别人,借款合同有效吗?

事件回顾



2021年7月2日,小群从银行贷款20万转账给小益。


同日,出借人小群与借款人小益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


1.由于小益贷款资质有问题,不能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后由小群向金融机构贷款20万元借给小益使用;


2.借款金额为20万元;


3.借款用途为用于生意资金周转;


4.借款时间:自2021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小益保证该笔借款在借款的第15日至第30日期间偿还小群;


5.利息为每月500元。


双方约定,如小益未及时还款,应当支付总借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给小群,小群催要账款的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小益承担。

因小益未按期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小群将小益诉至法院,请求:


1.小益返还小群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2日起,每月500元,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小益支付违约金4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由小益承担。

群益普法



那么小群的诉讼请求能被法院支持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案中,小群向小益出借款项,款项来源为银行贷款,故案涉借贷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双方所签署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故小益应当返还小群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


标准按照小群起诉时的LPR计算,即年利率3.85%,关于小群主张的违约金一节,因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故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群主张交通费、律师费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


一、小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小群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自2021年7月2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小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提醒大家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


若出借人套取金融信贷资金后又转借给他人,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


若转贷行为获利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出借人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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