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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排加班,要如何确定加班工资基数?学会算加班费,单位骗不了你!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466人看过

员工被安排加班,要如何确定加班工资基数?学会算加班费,单位骗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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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小群入职A公司,岗位为空调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约定小群工资由基础工资、考评工资、司龄工资等构成,未约定工资数额,劳动合同也未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小群的工作岗位经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公司的员工手册第六章工资管理规定,第四项
加班费计算公式第三条节日加班:基础工资(日)÷8小时×加班小时数×300%。


现小群主张以
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法定假日加班费计算基数,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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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普法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


但是,如果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则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并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


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


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在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基数范围。


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以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本案中,员工管理手册规定基础工资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又未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因此,应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小群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A公司仅以基础工资计算小群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并未足额支付,应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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