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遗嘱一方未写日期,该部分遗嘱有效吗?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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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小群与小益系夫妻关系,均为初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即小白、小黑。
小群于2016年死亡,小益于2021年死亡。小群和小益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二人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小群名下有一结婚后购买的A房屋。
小群和小益生前立有一份遗嘱,由小群书写,记载内容为:
“我们二位老人现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我们商定在目前我们头脑清楚状况下,愿将我们的唯一财产A房屋在我们二老百年之后做为遗产赠予小黑。我们二位老人今天立此遗嘱,完全是出于自愿。”
小群在该遗嘱尾部签名、捺手印并签署日期“2013年1月30日”,小益在该遗嘱尾部签名、捺手印、未签署日期。
小益去世后小黑将小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A房屋归小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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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普法
那么,法院会支持小黑的诉讼请求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A房屋登记在小群名下,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小群、小益死亡后属于小群和小益的遗产。
关于案涉遗嘱的性质及效力的问题,夫妻共同遗嘱相对于夫妻一方单独遗嘱而言,是指夫妻二人达成合意、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并在遗嘱中对各自或共同的财产作出处分安排。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
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的共同遗嘱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共同遗嘱上签名的,并标注签名日期的,可以认为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成就。
本案中,小群和小益共同订立了遗嘱,遗嘱由小群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小群书写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小益只签名,未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故不认为共同遗嘱的形式要件已经成就,对于小益所订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该部分遗嘱无效。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A房屋为小群和小益的共同财产,小群享有A房屋1/2的份额,其于2016年死亡,因其在案涉遗嘱中同意将A房屋给小黑,小群在遗嘱中处分其本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部分有效,故小群占该房屋产权份额的1/2应由小黑继承。
小群无权处分小益的遗产份额,小益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小益于2021年死亡,其生前未签订有效的遗嘱,故A房屋的1/2份额属于小益的遗产,应由小黑、小白共同继承。
据此,法院判决:A房屋由小白、小黑共同继承,继承后小黑享有该房屋产权份额的75%、小白享有该房屋产权份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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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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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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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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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