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公司为了做大做强,往往需要设立分公司来发展业务、扩大经营规模。但是如果分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的话,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
那么分公司的债务该由谁来承担,可以向总公司要吗?
甲公司与A集团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仲裁一案,甲公司胜诉。甲公司依据有效仲裁裁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21年12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甲公司认为:分公司系A集团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该分公司有多起被执行案件,现分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支付执行款项,故应追加A集团为被执行人,与分公司共同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A集团为被执行人。
A集团认为,本执行案件涉及的仲裁明确了分公司承担项下裁决,被追加人(A集团)并非裁决书的相对人,不应承担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那么,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是否可以申请追加A集团为被执行人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本案中,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系A集团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A集团为被执行人。
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可见,如果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执行其分公司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