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群与小益于2013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为了更好的照顾女儿及丈夫,小益遂辞职在家成为了全职太太。
但此后,随着孩子教育问题,以及婆媳关系问题等,小群和小益之间摩擦不断,矛盾也越来越大,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最终导致双方分居。
2021年初,小群提出协议离婚,但小益不同意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方案,小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小益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由其抚养,并认为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其承担,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那么作为全职太太的小益能否在离婚时向对方要求家务补偿吗?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本案中,小益为了抚育女儿,放弃和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和发展,自女儿出生后便辞职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小群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家庭生活保障,因此在离婚时小群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益家务补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