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
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权利主张人应就得利被主张人取得款项构成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对于得利被主张人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不仅权利主张人需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得利被主张人亦需就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审核认定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基础上作出认定。
在权利主张人提交了相关转款凭证并主张得利被主张人不当得利后,得利被主张人应当就不欠款项或双方存在合作关系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认定得利被主张人是否不当得利,关键是认定其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对得利没有合法依据的举证,系对消极事实的证明;权利主张人对于消极事实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
这其中,得利被主张人对消极事实的抗辩,则会成为认定消极事实主张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因此,此列案件中应由得利被主张人就其取得款项具有法律依据抗辩负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