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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超市5次漏扫获利200元被刑拘?冤不冤?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1001人看过

近日,某超市安保人员通过监控发现一名女子在该超市多次购物后自助结账时,先后5次漏扫商品,比如买两盒酸奶只扫一盒、三盒饼干只扫一盒,累计金额达200余元。


该超市报警后,经警方调查:该女子现年20周岁、无业,已涉嫌盗窃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大家看了这个案例后估计会有种种疑问“刑事犯罪?是不是严重了”,“200元就刑拘、就构成盗窃罪?”


律师说法:


200元,确实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数额标准,但是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出在了次数上。几次漏扫码行为,实际上是多次的盗窃行为。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不是为了禁止犯罪人获得利益。


有时候,法益损失和犯罪人获得的利益是等同的,比如盗窃3000元就意味着被害人损失了3000元。有时候,法益损失和犯罪人获得的利益不相等。


法律把多次盗窃不计数额规定为犯罪,就是因为多次盗窃造成的法益损失要高于犯罪人因多次盗窃获得的利益。


盗窃罪虽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中,并不意味着盗窃罪损害的法益仅仅是被害人的财产,只是说盗窃罪损害的法益主要是被害人的财产。


根据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述条款里不仅提出了数额,还强调了次数、入户行为、携带凶器、扒窃行为,均是构成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所以,多次盗窃的,数额仅是量刑的参考情节之一,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也必须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注意:关于盗窃的次数,只要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该女子已年满20周岁,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且有多次盗窃财物行为,该行为侵犯了某超市财物的所有权。


因此该女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是“唯数额论”的,多次盗窃的行为也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勿以恶小而为之!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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