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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能够转让自己的受益权吗?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5日|分类:保险理赔 |630人看过

A公司为自己的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投保人数为多人,被保险人包括小群,受益人为法定。


2016年,小群在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9级。


2017年,A公司与小群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向小群支付补偿金20万元,小群承诺将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权转让给A公司,并出具了《保险受益权转让声明》,小群称A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赔偿款20万元,鉴于A公司于2015年以其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在其声明上述保险的全部保险利益转让给A公司。


后,A公司依据上述协议和声明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但保险公司拒不承认转让声明的效力,拒绝赔付。于是,A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在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以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索赔请求权是一种不确定性权利,因此,受益人是无权转让其保险利益的。


那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是否可以转让其权益权呢?


我国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索赔请求权是一种确定性权利,是合同之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不违背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比如在其他案例中,如果法律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需与被保险人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的,那么,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如果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不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人,该转让行为则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因为涉案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小群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涉案事故发生后,A公司与小群签订协议约定A公司一次性向小群支付赔偿款20万元,小群同意将保险金受益权转让给A公司,并出具《受益权转让声明》,该让与行为符合保险法司法的相关规定,故其让与行为有效,保险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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