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小群、小益举行婚礼,聘请婚庆公司为其做婚庆服务。
二位在婚庆公司处订购了价值5500元的婚庆服务,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车装饰、灯光租赁、音响、花艺师、婚礼现场、运费等,其中摄影服务为600元。
小群向婚庆公司预付了定金500元,婚礼结束后,小群、小益支付了全部服务费。
后婚庆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像资料丢失,无法向小群、小益交付该资料,小群、小益遂要求法院判决返还服务费55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那么,小群和小益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庆公司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且小群、小益未提出异议,故婚庆公司应返还的服务费应当是摄影部分的服务费600元,而非全部服务费用。
同时,本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小群、小益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
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该摄影资料记载的内容对于小群、小益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婚庆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给小群、小益,造成记录他们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婚庆公司的违约行为侵犯了二位新人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小群、小益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人民法院结合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