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女子因家庭原因而无法继续私教课程,剩余课时费能退吗?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365人看过

小群与某健身俱乐部签订了《私人教练合约》,共计给付健身俱乐部30500元。小群购买私教课共计130节,其中未上91节,未上部分课程价值18200元。现因小群丈夫身患疾病,为照顾丈夫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致使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小群请求解除合约并要求返还剩余课程费用18200元,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图片


就法律规定而言,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照料的义务;按正常人生活经验,在原告患病导致行动不便情况发生后,作为妻子的小群无论从心理、体力、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都将承受较重负担。


应充分考虑其丈夫生病后对其家庭造成的综合性负面影响。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小群面临的现实状况可以视为符合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由于小群作为消费者与俱乐部订立服务合同进行健身活动是一种为提高生活质量的非刚性需求消费,其初衷是为了享受服务带来的愉悦感体验。


小群的家庭及生活境况发生上述变化后,若不及时赋予其退出合同的合理通道,而是迫使消费者继续忍受合同的长期捆绑,会使消费者抵触、质疑、不满等消极情绪加剧,这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初衷相背离,亦应视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图片

涉案私教合约属于服务型预付式消费合同,其兼具有预付合同和服务合同的双重特质,实践中往往采取“预先支付款项,随后逐渐消费”的消费模式。


当消费者在支付预付款后,便丧失主动权,之后合同的履行主要依赖于经营者的诚信,故该类合同的特征表现为合同风险的单向性、合同履行的非及时性、合同条款的格式化、合同标的的无形化,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明显。


一旦纠纷发生,消费者处于迫切希望解除合同、取回未消费的余额以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的窘境;而经营者作为全部价金的保有方,为保全自身的履行利益,自然不愿解除合同,消费者与经营者便形成无法解除合同却又不宜继续履行的僵局。

图片

因此,在该类合同的履行、变更及解除等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应兼顾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平衡,并适当倾斜保护消费者权益,对符合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单方解除权给予法律支持。


当然,消费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并非完全任意,因消费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导致经营者权益损失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图片


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服务合同的履行程度、小群的实际生活状况、消费者单方面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依照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私人教练合约》,俱乐部返还未上课部分的70%,其余30%作为小群单方解除给俱乐部造成损失的赔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