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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标注册完之后不使用,会有什么后果吗?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2日|分类:知识产权 |1393人看过

1.不以使用为目的则无法获得商标权


我国《商标法》,第4条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


实践中仍然出现了大量非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注册商标的行为,如为囤积并买卖商标而进行商标注册,或者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而期望通过诉讼谋利等。


2.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


我国《商标法》49条第2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撤销制度:


第一、注册商标除了因使用不当而成为通用名称会被撤销外,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也会导致撤销;


第二、有权提起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的主体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有权做出撤销决定的部门为商标局。


3.商标权人因不使用商标而丧失损害赔偿权


我国《商标法》第64条第1款增加了关于注册商标不使用的不利规定,即在被控侵权人提出商标权人未使用商标的抗辩后,商标权人需证明此前三年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或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否则将会失去获得赔偿的权利。


即对注册商标没有进行及时使用的商标权人,即使其商标专用权被侵害也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


商标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使用,才能实现其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基本功能,并且商标的价值以及商誉的建立和积累都建立在商标使用的基础上。


赋予通过商标注册程序的商标以专用权,也是为了鼓励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激活商标资源。商标权人将得以在真实使用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合法经营为其商标赢得巨大商业价值,进而因此获得商标所承载的商誉为商标权人所带来的商业利益。


那些没有真正使用过的注册商标,不但挤占了商标资源,有碍他人的正常使用,而且还丧失了获得侵权赔偿的正当化基础。即使他人侵犯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权人也将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


如此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打击没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防止和杜绝只想通过提起侵权之诉而获得和解费或赔偿款的“碰瓷”行为,抑或是通过高额售卖注册商标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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