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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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业主因漏水造成损失就应由楼上业主赔偿吗?不一定!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1日|分类:人身损害 |1098人看过

小白和小黑是同一单元楼下和楼上的相邻业主,因小黑家漏水导致楼下小白家房屋受损,双方协商不成,小白将小黑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漏水部位的排水管道属于公共排水设施,因年久失修导致水管渗漏,其相关权利及管理责任为公共区域的产权方或管理方,故驳回了小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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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当事人和读者对本案的裁判结果有所疑惑,那么对于此类漏水引起的侵权案件,相关法律对于侵权主体和侵权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物权问题,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不当行使权利或怠于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


故此类案件应先行确定漏水的部位及成因,再确认漏水设施设备的物权归属,根据产权归属确认相关管理方和责任方,进而确定赔偿主体和赔偿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一般而言,对于楼宇内的给排水设施,以产权分界点作为确认业主专有、业主共有和市政公有的依据,无产权分界点的,以设施设备出资人和受益人确认物权的归属。


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应由业主本人承担管理和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由产权方或物业管理方承担管理和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市政公有部分的由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或机构承担管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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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案件为例,漏水部位的排水管道属于公共排水设施,该部分既不属于业主专有,亦非市政公有,属于业主自然共有部分。


漏水的原因是因为设施年久失修出现渗漏,故该设施设备的维修应由该楼宇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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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致害案件中漏水成因有所不同,一般包括:
房屋建房质量问题导致漏水;
业主装修、改造、使用不当导致漏水;
房屋内共有设施设备年久失修导致漏水。



上述三类漏水因成因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且赔偿义务主体并不相同。


所以并非只要毗邻而居,漏水问题就应由相邻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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