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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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工商登记为股东,去起诉结果告诉我超时效不予受理,合法吗?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7日|分类:法律顾问 |2034人看过

小白是某行政机关内的公职人员,2020年10月10日,小白居然发现自己在2016年3月12日被某公司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因自己是公务员,不能从事经商行为,该登记行为势必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于是,小白于2021年4月20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该公司的登记机关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该工商登记行为,可没想到人民法院尽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予受理。我们分析下,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是否合法?


律师解析: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国家法律也会依法审查审判,最终做出合法公平公正的裁决。


当然,法律也是有时效的,当事人不能拖延、无视甚至放弃,等到非常时期或者想起来的时候再去维权,很可能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种: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小白发现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时间是2020年10月10日,被市场监管部门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时间是2016年3月12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21年4月20日。


如果适用第一种诉讼时效,小白应当在自发现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时间2020年10月10日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撤销工商登记的行政诉讼,也就是最晚需要在2021年4月10日之前提起行政诉讼,而实际上,小白真正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21年4月20日,已经超过了第一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的诉讼时效。


如果适用第二种诉讼时效,小白应当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016年3月12日起五年内提起诉讼,也就是最晚需在2021年3月12日之前提起行政诉讼,而实际上,小白真正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21年4月20日,已经超过了第二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5年诉讼时效。


综上,人民法院在收到小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行政诉讼时,做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是合法的,并无不当之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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