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霍某在社交平台发文称明星谢某和张某找其看房,在其带看了两次后,谢某说不喜欢该房,但之后却绕过了中介直接购买了该套房屋。
霍某知悉了该情况,谢某和张某担心被曝光,派遣律师对霍某进行威胁。
在霍某发文后,谢某和张某委托律师发表了一份《声明》,《声明》称霍某发布虚假信息,其本人不存在跳单行为,霍某偷拍及发布其看房照片,侵犯了其隐私权。
对于此事,双方各执一词。
一时之间,谢某和张某是否存在跳单行为引起了热议。
那么,谢某和张某是否存在跳单行为?究竟什么是跳单?
我国法律对“跳单”是否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跳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跳单”的操作,真的能节约成本吗?
该事件中,对于谢某和张某是否存在跳单,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均需霍某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待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由法院审理最终确认跳单行为是否存在。
本文对于该事件不予过多讨论。
笔者仅就“跳单”的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阐释。
你认为的“跳单”≠法律上的跳单
有中介认为,我带你看房,付出了劳动,你却转头找别人买了这套房,这就是耍流氓的跳单行为。
所以,带看了某套房,后续不在该中介手中成交,算跳单吗?
并不一定。
《民法典》关于跳单的规定,是很严格的。
实践中,“跳单”通常是指买卖或租赁双方通过中介居间服务取得联系之后,避开中介自行成交或委托其他中介成交,从而逃避或少付中介费的行为。
此前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跳单”行为并未进行明确规定,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法》及《民法总则》中均有规定。
委托人与居间人成立居间合同或建立居间关系后,委托人通过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交易机会、信息和中介服务,最终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在各方均诚信履约情况下,支付相应报酬系委托人的义务。
但在委托人“跳单”情况下,其在已经利用中介方服务后又规避费用支付的行为损害了中介交易活动中的诚实守信方的合法利益。
“跳单”这一行为系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与背离,亦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价值观的要求。
故《民法典》针对实践中常见的“跳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填补了我国的立法空白。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因此,在出现委托人已经利用中介方服务后又规避费用支付即“跳单”行为,委托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仍然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一旦出现“跳单”行为,如果双方不能就此达成协议,而导致纠纷进入诉讼的,委托人不但要支付中介报酬,同时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成本,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