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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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印良品、無印良品商标纠纷:侵权判断标准是什么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3日|分类:知识产权 |367人看过

当市场上“無印良品”遇上“无印良品”,仅有一字之差,谁的商标是“正品”,自然会引起双方以及消费者的注意和甄别。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已经很难见到,即使出现这种情况,也基本上没有任何争议存在。


实务中常常作为争议焦点情况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即商标侵权类案件中常用的“混淆原则”。


实务中,确认是否“容易造成混淆”,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商标本身是否近似


这一问题通常考虑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近似。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若后标完整包含前标,通常会大大提升商标被判定为近似的概率,除非完整包含前标的部分为后标的非显著部分。


商标所申请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


商标注册时要按商品/服务类别进行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类似商品服务的判定是商标确权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为此,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尼斯分类)为基础,通过总结多年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划分的实践经验,制定出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但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经济与技术的发展、商品与服务的种类呈现指数型增长,不同商品与服务间的界限正逐渐变得模糊。实务中亦不乏商标所属类别(大类)相同却被认定为不属于相同或近似服务,与商标所属类别不同(大类)却被认定为近似服务的案例。


相关公众感受商标的方式、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


商标本身的相同或近似与商标所核准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只是帮助商标评审人员判断商标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一种判断依据,具体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还要站在相关公众的角度考虑,商标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是否会使其对产品的性质、质量与产品提供者等因素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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