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员工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一定承担违约责任?不一定!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335人看过

2015年3月,老黑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约定:老黑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若违反约定,需支付60000元违约金。


2017年4月,老黑离职,并于三个月后入职与甲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认为老黑违反《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要求老黑支付违约金60000元。


那么,老黑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同时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见,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的同时需约定经济补偿金。需要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原因,是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为了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通常要寻求新的工作,如果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在一定期间内可能难以找到新的工作,因此影响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正是考虑到涉及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生活的实际问题,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还应当约定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


老黑和甲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只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及违约金,没有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且未实际支付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该竞业禁止协议对老黑没有法律约束力,老黑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