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还有效吗?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24人看过

小群和小益为了孩子入学,计划购买某区的学区房,但因二人已经有房,不满足当地购房优惠政策条件。于是,二人便商量着办理“假离婚”。并决定离婚之后,以小益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群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益。


同年6月,小群和小益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其中,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


1.双方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某牌汽车一部归女方所有;某地段店铺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补偿款支付:男方支付女方离婚补偿款300万元整。


离婚后,小群父母将现有一套房子变卖,并给小益转款共计300万元。


其后,小群与小益用这笔钱支付了首付,购买了某地段学区房。在此期间,两人仍在一起居住生活。


房子过户后,小群催促小益去复婚,但小益却不同意复婚。小群见复婚无望,便要求小益归还购房款,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小益则不同意,并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法有效。300万元也是离婚补偿,无需归还。


小群一气之下,便将小益告上了法院,并提供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为买学区房办理离婚登记的证据,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那么,小群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本案经过一审及二审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判断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小群提供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等证据,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


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群需要补偿小益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群也向小益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且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也确认了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小群向小益所转之款项也是出售了案外人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小益所述小群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小群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小益所述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最终判决支持小群的诉讼请求,确认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