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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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脸看动物,到底是否合适必要?人脸识别要尊重“不愿意”的权利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272人看过

小黑(化名)及妻子于2019年4月购买了某野生动物世界的双人年卡,并留存个人相关身份信息、照片及录入指纹。后野生动物世界向包括小黑在内的年卡消费者群发短信,声称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要求客户进行人脸激活,小黑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小黑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小黑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小黑与某野生动物世界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公开宣判。二审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小黑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


该案由于涉及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采集、使用等问题,受到舆论广泛关注,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


裁判宗旨:


法院认为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


律师说法:


近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各种违法行为也相伴而生。


有些商铺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有些平台或者软件强制索取用户的人脸信息,甚至公开售卖人脸识别视频、买卖人脸信息等。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


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


侵权行为发生后,除了其他的损失,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均可以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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