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颖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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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停车未拉紧手刹被自己的车撞伤,保险到底该不该赔?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790人看过

2021年2月12日晚,小黑将车停好后,在从驾驶位置下车步行绕过其车头时,由于其停车时未拉紧驻车制动,致使停放在坡面上车辆突然向前滑行,并与小黑发生了碰撞,之后车辆冲至屋前的稻田中并侧翻。该事故造成了小黑受伤以及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小黑在医院治疗住院24天。小黑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构成两处9级伤残、两处10级伤残。小黑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但保险公司以司机本人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赔付。最后,小黑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那么,小黑被自己的车辆撞伤,他可以作为普通意外受害者,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黑到底属于“本车人员”还是属于“第三者”?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对象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所以,如果能认定小黑属于“第三者”,则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反之,若属于“本车人员”则不予赔偿。


本案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之上,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以及“车上人员”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只能以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条件下是否身处车内(外)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进行判断。因此,小黑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中,车辆滑行造成小黑受伤的危险后果并不为小黑所控制,认定其作为“第三者”更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立法目的,使其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小黑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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