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5年5月27日入职A公司;2017年9月,又按照A公司的要求同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上级领导等均未发生变化;签订第二份合同期间,赵某曾向自己的上级领导吕某询问二公司的关系,吕某回复称:“没有什么A公司、B公司,其实都是一回事”,综合上述事实,二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用工情形。2020年3月起,公司存在严重拖欠工资的情形,赵某多次与公司协商,但是公司仍未足额支付。
二、律师分析
1.赵某来所咨询,希望能通过仲裁的方式向公司索要被拖欠的工资17万余元。律师通过查看其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保缴纳记录,才发现赵某任职五年以来,有两家公司为其发放工资,赵某得知后一时不知道该向哪个公司索要工资。
2.律师辨析,从赵某得工资流水来看,A公司在赵某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仍转账过工资,B公司也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向赵某“代发工资”,A公司与B公司系关联公司,二公司的经营场所及管理人员相同,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二公司应当对赵某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是赵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原因,二公司除支付拖欠工资外,还应当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申请劳动仲裁时,注意被申请人要列明两个公司,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时间,应当从入职第一家公司的时间算起,最终裁定赵某应获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16万余元。
三、办案感悟
1.用人单位借用关联公司的名义重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内容、上级领导等均未发生变化,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时,关联公司之间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关于混同用工的认定,相关证据有工资流水的混同、与公司人事、领导核实两个公司之间关系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若发现自己任职公司存在上述情况时,要及时提出质疑、保留证据,防止用人单位以此逃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