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王俊颖律师2018年09月11日 6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1日,甲入职A公司,岗位为客房服务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未为甲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为3100元。甲在职期间经常加班,无节假日,无年休假。A公司 未及时足额支付甲工资,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此,甲于2016年10月22日口头告知A公司主管乙其要辞职。甲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其与A公司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300元;3、A公司支付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工资3100元;4、A公司支付2014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57011.49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406.89元;5、A公司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413.79元。

A公司认可双方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甲月工资为2500元,其于2014年6月份自动离职,故不同意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工资。甲不存在加班,不同意支付其加班工资。甲于2014年6月份离职,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法院判决:

一、确认甲与A公司于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工资2137.93元;三、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2015年度和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565.52元;四、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300元;五、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3.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甲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甲辞职A公司是否要给予经济补偿。3、A公司是否应支付甲2015年度和2016年度未休假工资。

解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甲主张其与A公司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认可双方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主张甲于2014年6月份自动离职。对于甲的离职时间,A公司负有举证责任,但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确认双方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甲主张其月工资为3100元,A公司未支付其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工资,A公司未提交证据反驳,法院予以支持。甲主张2014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其存在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但未提交证据佐证,对方不认可,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甲于2013年12月1日入职,2016年10月22日离职,2016年10月25日申请仲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甲2015年度可休5天年休假,2016年度可休4天年休假。A公司未安排其年休假,应当支付其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共计9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之规定,A公司未为甲缴纳过社会保险,甲以此为由离职,A公司应当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4.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因此离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安排应该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要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会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王俊颖律师
  • 4008332276
  • 1110120********21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中电信息大厦1506
  • 7年 入驻华律
  • 588次(优于99.76%的律所) 用户采纳
  • 260次(优于99.51%的律所) 用户点赞
  • 166935分(优于99.83%的律所) 平台积分
  • 半天内 响应时间
  • 845篇(优于99.65%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