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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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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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持有伪造的发票罪量刑规定

发布者:虞庄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349人看过

    虞庄,义乌律师,联系方式:15669539699,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刑法第210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⑵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⑶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⑵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⑶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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