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庄,义乌律师,联系方式:15669539699,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刑法第353条第一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引诱、教唆、欺骗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5次以上的;
⑶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数量较大的;
⑷引诱、教唆、欺骗2名以上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⑸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直接导致吸毒者因吸食、注射毒品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