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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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量刑规定

发布者:虞庄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7日|分类:抵押担保 |777人看过

         虞庄,义乌律师,联系方式:15669539699,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⑶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⑷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⑵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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