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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量刑规定

发布者:虞庄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424人看过


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⑹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10人以上的;

⑶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

⑷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⑸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⑹情节特别恶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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