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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量刑规定

发布者:虞庄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761人看过


刑法第125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⑶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⑷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⑵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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