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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量刑规定

发布者:虞庄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664人看过


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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