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和范某都是某工厂的工人,2009年经人介绍并恋爱结婚,2010年12月生下儿子小范。 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因为婚姻生活中的各种“鸡毛蒜皮”,两人感情逐渐消磨殆尽。2019年5月,女方周某实在无法忍受,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与范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小范由女方周某抚养。诉讼中,男方范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儿子小范的抚养权要归自己。 法官经过法庭调查了解到,女方和男方都为一线生产线工人,工作需要三班倒,在小孩学习和陪伴上,两人都无法做到正常接送上下学和陪伴辅导。因此,小范出生后,平时都随男方父母生活,由男方父母在照顾。另查明,双方工资收入水平相差不大,文化水平相当,法官和小孩谈话后,孩子也表示不愿意换地方住,还想每天和爷爷在一起。 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孩子由男方直接抚养,随男方共同生活,女方不用支付抚养费,但女方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并可带回身边过夜。最终,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了该案。 本案涉及到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由谁直接抚养、随谁生活,处理方式如下: 第一,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还需要哺乳,需要母亲的贴身照料,因此,法律规定,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是如果双方协议一致,由父亲直接抚养,也是允许的。 另外,当母亲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所列举的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时,父亲请求直接抚养不满两周岁子女的,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 第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对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会综合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 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文化程度、照料时间以及脾气秉性等,都是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的因素。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列举了优先考虑的法定情形,包括丧失生育能力、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 另外,在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相当且都有抚养意愿的情况下,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父母对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尊重子女本人真实意愿。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父母双方就抚养问题争执不下,法院会通过家访、面谈等形式,来了解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以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 第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规定: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规定: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规定: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规定: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规定: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来源: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