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梁先生于2017年10月1日入职深圳某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咨询服务工作,公司与梁先生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2月28日到期,梁先生与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另梁先生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安排梁先生休年休假,也未向梁先生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综上,公司的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梁先生找到文开齐律师团队,在面谈后确定了委托关系。
案件进展: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2249.54元
文律师点评:
一、离职未休年假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 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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