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强律师网

刑事辩护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合同纠纷律师,劳动纠纷咨询,武汉律师

IP属地:湖北

徐德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锦标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07241336点击查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徐德强|时间:2024年03月14日|1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111月,原告S公司(分包人乙方)与被告L公司(承包人、甲方)签订《钢构制作、安装施工专业分包合同》1 份,合同约定:甲方根据所承建的武汉光谷xx小学/xx中学建安总承包工程的需要,将本工程中的钢构制作、安装施工交由乙方施工。工程地点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分包工程主要承包内容及方式(不限于)为:H 型钢柱、H 型钢梁的制作、运输、安装;包验收及售后服务;包工、包料、包运输、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包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合同暂定总金额(含税)为 3197446;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为9800元。工期为10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1110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2 220日,主要节点工期以承包人批复的 总进度计划为准。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采用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方式最终结算价款。结算方式为承包人审核为终审。工程款的支付:1、预理件安装完成后3天内支付到合同总价的 30%为预付款;2、乙方收到预付款20天且钢构件进场后甲方再支付合同总价的 40%3、钢结构安装全部完成后经各方验收合格或春节前甲方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5% 4、竣工验收合格且经承包人审核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5、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完后两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因钢结构质量问题引起业主对甲方的索赔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索赔。增值税发票开具与送达约定:在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前,分包人应当按双方约定的各项目税率,向承包人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承包人不予支付。
……本分包工程项目结算审价完成后,在支付第一次结算审价款时,分包人必须提供至审定结算总价的100%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包人。分包人理解并同意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总包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可相应降低付款比例或顺延分包人的工程款支付,承包人无须对分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分包人不得以上述规定为理由暂停施工或擅自拖延工期,除非承包人发指令要求分包人停工外,否则承包人应对分包人按5000/日处罚(总处罚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当停工超过5天,延误工期达8天,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分包合同,同时追究分包人违约责任。完工验收:1、分包人在申请完工验收之日前14天提供全部的分包工程完工资料(含符合总包合同要求的竣工图纸)份数5份;2、分包工程完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造成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违约,分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3、分包人完工验收后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 退场的期限为 5 天;4、分包工程资料移交。分包人有向承包人 移交分包工程资料的义务,不得以承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或其他 任何理由作借口,拒绝向承包人移交或保留部分工程完工验收资料,若由此对承包人造成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并在分包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质量保修:1、质量保修期限质量缺陷保修2年,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的 3%2、分包工程的保修期起计时期与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中所承诺的保修期相一致,即分包工程保修期自整个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但总包合同另有规定按总包合同规定执行;3、保修金返还方式(不计息):2 年到期后在 1 个月内支付,其他质量保修规定详见合同附件分包工程质量保修书。违约责任:1、本合同提到的分包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分包人如发生违约,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总金额 0.5%2、未及时投保并未按合同期限约定提供保单每延迟一天违约金总金额 1%3、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竣工验收不能一次验收合格的,分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费用,违约责任计价方式或额度总金额 3%4、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完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和费用,费用计价方式 或额度总金额 3%,非分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所造成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且影响关键线路的,必须经承包人项目责人确认;……9、因分包人违约造成承包人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公告费、向争议方支付的款项等)均由分包人承担,同时分包人对处理结果及需支付的所有费用并无异议且完全接受。所有费用可由承包人在分包人的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无需另行取得分包人的确认或同意。此外,合同双方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合同条款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S公司进场进行了施工。2022420日,原告施工完成案涉工程并报请验收。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中,仅有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签章,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签章处为空白。被告L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原告S公司支付工程款2490000元,原告S公司向被告L公司开具工程款金额为2490000元(含履约保证金)增值税发票。
另查明,案涉工程于20239月投入使用。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67401.86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1067401.86元为基数,从20224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3.65%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720日为48700),暂定合计1116101.86元;
2、被告支付原告因催讨工程款的律师费999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S公司与被告L公司签订的《钢构制作、安装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适用专属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北路与常家山路交叉口,本院受理案件的时间为202395日,案涉工程属于本院专属管辖。被告L公司并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审查并告知。
此后,被告L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被告L公司在庭审中对管辖权异议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外人武汉双谷房地产有限公司并不是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原告S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追加该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请,理由不能成立,对此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原告S公司与被告L公司并未完成对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根据合同中关于钢结构安装全部完成后经各方验收合格或春节前甲方支付到合同总价的 85%的约定,对原告S公司本诉要求被告L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金额应为 227829.10元,超过部分,原告S公司可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后另行主张权利。合同约定,在被告L公司向原告S 司支付合同价款前,原告S公司应当向被告L公司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对原告S公司本诉要求被告L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本诉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S公司本诉要求被告L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此本诉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S公司与被告L公司并未完成对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也未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故原告S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是否存在工期违约等尚未确认,交付完工竣工资料尚未达到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交付条件,故对被告L公司的反诉诉请, 条件尚未成就,被告L公司可待竣工结算完成后,另行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L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S钢护栏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7829.1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S钢护栏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L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4935元(原告(反诉被告)武汉S有限公司及保全费5000元,原告(反诉被告)武汉S钢护栏有限公司负担15902元,被告(反诉原告)L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4068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L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全站访问量

    30154

  • 昨日访问量

    4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徐德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