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德强|时间:2023年12月13日|3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劳动关系确认
【裁决请求】
(一)确认其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65610.79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其足额工资4159.92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其经济补偿金8876.34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其2023年6月工资5917.56元;(六)被申请人支付其社保补20338.32元。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委依法立案,并指定由仲裁员田甜独任审理此案。
2023年9月26日,本委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辛某、程某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德强参加了仲裁庭审。
申请人当庭明确其仲裁请求(二)为:被申请人支付其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610.79元;明确其仲裁请求(三)为:被申请人支付其2023年5月工资差额1000元、2023年6月工资差额1000元;明确其仲裁请求(四)为:被申请人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876.34元;撤回其仲裁请求(五):明确其原仲裁请求(六)为:被申请人支付其2022 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社保补贴20338.32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调解结果】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同意自本仲裁调解书生效后于2023年1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30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自本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