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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原本就有疾病又遇车祸

发布者:徐德强|时间:2023年11月27日|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110102035 分许,被告驾驶鄂Axxx5小型轿车与案外人罗某驾驶鄂Axxx7搭载原告在xx大道常xx路路口下行0米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

二、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H市公安局D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案外人罗某无责任。
三、侵权车辆权属及投保情况:被告驾驶的鄂Axxx5 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其具有合法驾驶资质;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万元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四、原告的伤情(治疗及鉴定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前往B省中医院B市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初步诊断: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腰部软组织损伤,后原告多次前往该院检查治疗。2022715日至2023225日期间,原告又前往FZ市神经精神防治院门诊检查治疗,另多次前往F省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检查治疗。2022727日,F省方Y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评定曾某正目前腰部疼痛、活动受限的残情为自身结构的异常(自身腰椎间盘突出)和本案外伤共同作用所致,分析认定其外伤参与度为50%;评定曾某正多发损伤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五、原告的损失情况:33659.91

【原告诉求】
1、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2915.34元,对超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的损失由被告赔偿;
2、判令被告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
经核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为33659.91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付后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仍不足的,由被告承担。

关于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自身存在腰间盘突出等疾病,仅在保险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问题。因本案系侵权法律关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原告自身存在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原告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并无过错,不存在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对保险公司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的上述33659.91元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6348.82(其中:医疗费用限额项下18000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8348.82),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6511.09 元,故保险公司应向原告赔偿32859.91元。剩余损失即鉴定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R股份有限公司H市车商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正赔偿32859.91;

二、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正赔偿

8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123元,由原告曾某正负担405 元,由被告郭某负担7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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