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林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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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刑事法律责任分析

发布者:刘林东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1809人看过

根据通报中的调查事实确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一、乘客刘某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以及监控视频显示,刘某因车辆过站的原因,起身近距离与公交车驾驶员冉某进行长时间争吵,还用手机两次击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冉某。主观过错上,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如果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对驾驶员进行干扰和侵犯,会成为驾驶失控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因素,并且刘某也明知车上还有其余乘客,也应当知道一旦车辆失控发生事故,也将危及车上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客观行为上,刘某在整个事发过程中的行为将公共安全置于危险状态,直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最终导致公交车坠落江中,车中人员全部死亡及对向正常行驶车辆被撞击的严重后果,足以证明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系出于放任的事实,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司机冉某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司机冉某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但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员,他对于自己一边驾驶车辆一边与乘客进行争扯这种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的行为可能导致正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并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此他也没有采取停车措施,而是选择继续驾驶前行,以致最后发生了与对向车辆相撞并坠入江中导致全部人员死亡的严重结果。这样的结果应该说就是冉某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造成的。

据此,女乘客和公交司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于本案中涉嫌犯罪的乘客和司机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刑事诉讼终结,导致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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