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人员的基于收入类型不同,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所谓收入类型包括投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报酬等。
演艺人员个人的片酬可纳入“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有个人独资性质的工作室,也可以“个体工商户”为主体纳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到45%的7档累进税率,税率最高;工作室收入的税率相对低一些,为5%-3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在收入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工作室签订合同及收款就成了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
报酬转化为投资也是非常常见的。因此,现在不少演艺明星成立了个人工作室,来对外签订合同,并作为纳税义务主体。而将个人工作室设立在有税收政策优惠的地区,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比如,符合《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类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霍尔果斯也被认为是“避税天堂”。
另外,演艺人员的报酬还可转为投资获得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税率为20%;明星的肖像权获得收入、获奖、稿酬等所得,也有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
现在有不少演艺明星的片酬,会以影片投资份额的情况出现,部分片酬计为收益分红。一方面演艺明星可能对电影更为“投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以更低的税率纳税。
实际上,很多情况下,片方和明星会采取一些其他的方式(给予报酬)。比如,一份协议约定的是演艺报酬,再签定其他的协议如编剧合同(稿酬)、肖像权使用合同(特许权使用费)、部分报酬转为投资的合同(利息、股息红利)等等,这个严格来讲就不能算是大小合同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如果真的涉及逃税,纳税义务人(可能是演艺明星,也可能是扣缴义务人)有可能会承担补缴的义务,甚至承担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