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伟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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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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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案例分析两则

发布者:戚伟栋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803人看过

其一:

案情:10年初考虑到自身的经济能力,孟女士在与丈夫韦某的离婚官司中忍痛放弃了亲生女儿小韦的抚养权,并自愿承担了20000元的一次性抚养费,只希望女儿能够在父亲与祖父母的陪伴下健康成长。但15年的一次探望,女儿的一番话,却让孟女士心碎。“妈妈,我想继续读书,但是爸爸不让,他非要我去打工赚钱。我好想你。”

孟女士没有想到,贪婪的丈夫连孩子的前途都不顾,不但已经把之前的20000元抚养费挥霍一空,5年来对小韦也是毫不关心,至今已多是久出不归,孩子丢给了老人照顾,现在甚至让年仅13岁小韦放弃学业外出打工。至此,孟女士痛下决心,必须取回女儿的抚养权,不能让不负责任的丈夫毁了孩子的一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变更抚养权之诉。

开庭当日,不知是羞愧还是沉迷于游乐,丈夫韦某不出意料并未到庭,庭上小韦积极表达了自身希望与母亲同住的愿望,述说了几年来遭受的冷漠与暴力,再结合法官对于事实的基本调查,法院最终判决,小韦由孟女士抚养,丈夫韦某每年支付7000元抚养费直至小韦成年。

是否在离婚之时失去了子女抚养权之后就无力回天了呢?

并不是这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能力抚养的,如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最后法院支持了孟女士的请求,最终母子团圆,避免了小韦未成年就外出打工的结果。

案例中的情形较为特殊,一方面拥有抚养权的父亲几乎不配称为人父,而女儿也极其配合,所以在审判过程中毫无障碍,母亲取回抚养权理所应当。但不可否认,很多情况下离异家庭单亲父母在照顾子女方面多少会存在缺失,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如多加注意,争取到十周岁以上子女的好感,取回抚养权并非不可能。

除了这种情况以外,还有那些情形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呢?

《关于处理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中另列出了两种明确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即(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那么此时作为父母更加应当提出抚养关系变更之诉,保证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义务。

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其二:

案情:买房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动辄上百万的资金让每个买房人都不得不小心对待,但最近李先生却因为当初签订合同时的小疏忽现在遇到了大麻烦。

李先生与老曾曾经是商业伙伴,有过一段短暂的合作,最近老曾找上门来,有求于李先生,需要融资。但也不是白拿,一处黄金商铺,低价转让,李先生动了心,看了看条件不错,检查了房本没有问题,隔天就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于13年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以每平方2万的价格购买老曾的门面房一处共计73平方。李先生后分别支付定金20万,首期购房款53万。

至此,还算一切顺利,李先生心里也是美滋滋的,好像得了个大便宜,但是事情在15年初的时候起了变化。在办理产权变更的过程中老曾一改过去的直爽,迟迟不予配合,最后连电话都不接了,李先生心里起了疑,找到了相识的律师朋友查询,发现该处门面房早以被抵押,而老曾也早以生意失败,欠下了一屁股的债务无力偿还,最终李先生只得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老曾返还购房款53万元整,双倍定金40万元整。

分析:该案法律关系清晰,胜诉并不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要求归还购房款和双倍定金毫无问题,难点在于诉讼目的的实现,即拿回自己的购房款。面对曾某这样一个多方欠债的老赖,可以想见,即使拿到了胜诉判决书,之后等待的也将是漫无止境的执行马拉松,在现有的执行体制下,很有可能最终的结果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那么面对曾某这样不诚信的卖家时,我们能做些什么呢?防患于未然。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不能只是简单的检查房屋产证信息,产证上虽然有基础的权利人,坐落地,面积等信息,但对于房屋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并不会予以记载。还应当做好房屋产权调查,产调并不复杂,只需房屋权利人配合在相应的房屋买卖中心,几十元就能办好,这项程序最好亲自办理,以免遭遇上述案例中李先生尴尬的境地。

法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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