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诉讼中有两个看似相近的案由:返还原物纠纷与占有物返还纠纷。在立案选择时往往会有些犹豫,但其实二者存在较大的区别:
一、请求权主体不同。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是物的所有权人;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只要求是物的占有人,如借用人、租赁权人,甚至是无权占有人。
举例:甲买了一台电脑,乙从甲处偷了电脑,后丙又从乙处偷了电脑。分析该案例,甲买了电脑,因此甲是该电脑的所有权人,基于此所有权,甲对丙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后乙从甲处偷了电脑,这时的状态是乙占有电脑,即乙为该电脑的无权占有人,而乙对丙也有权要求返还,但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二、适用时效不同。
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基于对物的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占有物返还纠纷,《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三、适用条件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235条可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要件是无权占有,且是现时的无权占有。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不管是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还是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后来该根据消灭,如借用他人的物已经超过了约定的期限,或为他人修理的物期限届满,都属无权占有应当返还原物的情形。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物被侵占为要件。若非因他人的侵占而丧失占有,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交付,则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返还原物和占有物返还都是权利的救济途径,但请求权的内容不同,二者内涵也有差别,希望本案例为大家维护自己的权利起到一些帮助。
蔡丹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