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跟鹏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11日 15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11月,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职律师刘跟鹏接受山东某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卢某关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二审程序,本案一审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认定山东某网络科技公司侵权并赔偿损失。
刘跟鹏律师代理山东某网络影视公司的二审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具体理由:1.我方提供的新证据(2017)潍奎文证民字1796号公证书足以推翻一审判决认为我公司构成侵权的认定,即采集的后台管理记录显示,涉案作品是用户“seagirl123”上传,且该用户IP地址为上海;2.我公司所经营涉案网站的“用户注册协议”及“免责声明”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将侵犯任何人的专利、著作权等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上载、张贴或以其他方式传送,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全部责任;权利人认为平台上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根据该指引发出权利通知书,如我公司已删除或断开链接的,不再承担责任;3.涉案侵权网站××/与http://××是一、二级网址关系,属于同一个网站,一审判决认为两者不属于同一个网站,因此不予认定(2016)潍潍城证民字第1097号公证书所证明的涉案网站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的事实是错误的;该公证书亦得到已生效法院判决所采信,与本案相类似的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我公司涉案网站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的网站,我公司不构成侵权。综上,我公司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适用“避风港原则”,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代理意见得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和采纳,最终判决认定:刘跟鹏律师代理的山东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构成侵犯卢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