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午,一个离婚纠纷的案件开庭。案件本身很简单,针对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双方没有任何纠葛,主要是婚后共同共有的一套房产分配问题,双方争议比较大。该套房屋的首付款为原告婚前举债筹措而来,婚后该房产证产权归属为夫妻共同共有。那么,现在婚前为买房支付首付款的这部分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很明显原告是为了婚后与被告共同生活而借款买房,实际上房产证也登记了被告的名字且为共同共有。因此,该部分债务一般情况下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在司法实践中,由婚前的个人债务被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