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八十周岁的单身老太太自觉时日无多,为防止自己过世后子女因争夺财产发生纠纷,因此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明确载明:若周某过世,其登记于自身名下的一套商品房由儿子周大某继承,其银行的一百万定额存款由女儿周小小继承。该遗嘱邀请了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制作了公证文书。
2021年1月3日,周某因患病住院,住院期间,儿子周大某未曾到医院进行探望照料,只有女儿周小小随身细心照顾,周某对周大某倍感失望,因此在住院期间自书遗嘱,遗嘱载明:若周某去世,其名下的商品房及银行的一百万元定额存款均由女儿周小小继承。
2021年1月5日,周某因病去世,在办理完周某的丧事后,周某的子女因为周某的财产继承事宜发生纠纷,周大某要求按照2018年的公证遗嘱继承财产,周小小要求按照2021年1月3日周某书写的遗嘱继承,双方经协商不成,诉直法院。
案件焦点:
上述纠纷案件主要涉及的法律争议点:第一,遗嘱的效力级别,就是周某于2018年的公证遗嘱与2021年的自书遗嘱那份效力更高?第二个,法律的适用,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而周某的两份遗嘱分别发生在民法典的施行前及施行后,那么该案件到底该适用民法典呢还是原来的继承法?
律师观点:
依据《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该规定可得知,在以上的遗嘱方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任何与公证遗嘱的内容相冲突的遗嘱,都不具备真实性的效力。
而《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上述案件中的两份遗嘱,应当以周某于2018年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如果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则是应当以周某最后所立的遗嘱也就是2021年1月3日的遗嘱为准。因为两部法律就同一问题存在不同规定,所以这个案件的最终争议点其实就变成了一个,那就是法律的适用问题,到底是适用继承法还是适用民法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因此,就上述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也就是说,周某的两份遗嘱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黄旭涛
广东宝城(宝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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