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法庭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一份,以双方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