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两人婚后共同还款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花婚前交纳的首付款与婚后双方的交款共同保证了房屋能够增值,在分割时对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予以扣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
相关人员
如花与二哈本是夫妻关系,由于离婚而导致的房屋归属纠纷。
案件介绍
如花和二哈,2010年结婚,2017年3月二哈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将如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其中,两人有房产一套,该房产购买时价值30万元,结婚之前如花支付首付13万元,婚后二人共同还贷。现在该房产价值50万元。二哈认为该房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有,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二哈的主张能否成立?
相关条例指出: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分析补充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离婚时房产判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比较合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贷款以及一定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在诉讼中,双方可以就增值部分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一般法院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离婚后如何分割婚前共同买的房
根据相关规定,结婚前和结婚后房子的归属并不发生变化,因而在结婚后对房子进行分配和在结婚前对房子的分配,基于房子归属没有发生变化,分配的方法是一样的。如果房屋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假如此时房产证上的人有出资的话,则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双方先进行协议,假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房子的所有权归房产登记一方,还没有还清的贷款也由登记一方归还,对于另一方已经为该房产支付的费用要进行返还,而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则由房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假如没有出资,则房屋所有权仍归房屋登记一方所有,房屋产权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假如此时房屋登记一方并没有出资,则房屋仍归登记一方所有,但是要返还对方已为房屋所付金额并对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如果房屋产权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此时不能依谁出得多或者谁出得少来判断房屋的归属,只有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将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个自己对房屋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此时没有出资,仅仅在产权证上有名字的人所得的分配理论上为零,但是也应根据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一方的生活所需适当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