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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拆迁中遇到纠纷怎么办?

发布者:李淼律师|时间:2021年05月31日|分类:拆迁安置 |470人看过

  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产生纠纷,主要有被征收人(产权人)、公房承租人与征收部门之间的纠纷,公房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或房屋居住困难认定对象之间的纠纷,被征收人与被征收房屋有户籍人员、房屋实际使用人或房屋居住困难认定对象之间的纠纷。那么遇到纠纷应该怎么办呢?

  一、对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征收部门之间因补偿安置利益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形,建议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与被征收房屋有关联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尽可能摆正好心态,在内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尽早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尽量避免房屋征收部门向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房屋征收决定而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少人总以为政府是不可以或不可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的,这是一个普遍误解和重大误区。从法律政策层面来说,只要被征收房屋经过了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房屋征收人完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拆迁工作。从另一个层面上说,经过房屋征收决定程序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仅整体补偿利益减少,特别是奖励费的扣除,且所安置的房源不是地理位置太偏,就是房型结构、套型面积很不理想,且以市场价计算安置房的购买款,最终利益受损的是与被征收房屋有关的所有利害关系人。

  二、由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基本是仅与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或其授权代表商谈整个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所以实践中往往是共同居住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户籍人员、房屋实际使用人或房屋居住困难认定对象、继承人等)的补偿权益最易受到侵害。关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因补偿权益分割引发的纠纷,建议相互之间尽可能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未果或根本看不到协商解决希望的情况下,应抓紧时间考虑诉讼解决。共同居住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尽可能通过多渠道了解补偿协议的谈判与签订情况,协议何时生效,补偿款何时发放,否则会错过最佳的诉讼时机。

  1、对于仅主张分割补偿款的当事人而言,可以在补偿协议签订后即使补偿协议暂时没有生效,也可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调查征收补偿协议,以做到及时立案,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从诉讼的角度而言,财产保全是存在风险的,存在未冻结或查封到财产的可能性,所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越早越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由法院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财产保全裁定书,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暂缓向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发放补偿款,或者通知银行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银行账户内冻结申请人所主张分割的补偿款数额,以确保申请人最终得到法院支持的补偿款在法院判决后得到顺利执行。

  2、对于主张安置房确权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在大体分析自己的应得补偿款及可能获得安置房安置的情况下,尽可能确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安置了哪几套房源,待安置房大产权证办出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房屋所有权的确权诉讼。

  现实中,不少人长期以来认为只要有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公有住房还是农村宅基地房动迁,都理所当然分得补偿利益,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没有补偿利益的比比皆是,甚至不同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情形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实践中,每一件征收补偿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切不可用他人的案件生搬硬套,分析在被征收房屋内是否有征收补偿利益,具体怎样维权诉讼还应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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