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房屋配套设施(包括水电气等)通常应在房屋交付时同时具备使用条件。但是,如果未能达到要求,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配套设备不能及时使用,目前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追究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配套设备可以在合同中单列一条款进行约定或者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六、中介费的问题
近年来二手房市场交易量急剧走高,房产中介机构汇总供求信息、提供交易便利的专业化市场服务职能日益凸显。但房产中介对于二手房交易诉讼的介入深度增强。具体表现为以中介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居间合同纠纷数量激增。在初期的中介涉诉案件中,中介往往作为原审第三人或原审被告列席参加二审,属于被动参与诉讼。近来随着市场主体法律意识的强化,房产中介以上诉人或被上诉人身份参与诉讼的案件增多。
从本所的实践来看,中介公司主要目的在于促成交易,收取佣金;但有些业务员更是不顾对公司的不良影响,为了尽快促成签合同,故意避开潜在的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争议问题。这实际上为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埋下隐患。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房产中介欺诈行为有以下五种情形,但不限于如下五种情况;
第一,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经纪人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房源信息、销售价格外,表明收取佣金,即按房产成交价格的3%~5%之间提取佣金。
第二,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有些房产中介不申领营业执照就开展业务,所发的名片、所发布的广告宣传,只有所留的电话可以联络到其人。如遇到问题,则无音无讯了。
第三,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实践中,很多房产中介公司在申请注册成立时所提供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都有借用他人的证书来充数。这严重侵害到了房产委托人以及第三人(买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利用消费者不熟悉有关交易细节和相关法律法规,任意修改并且以格式条款形式规避自己应尽的义务,限制消费者应有的权利,例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
第五,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