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内地,主流观点认为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订立婚约时,进行赠与;解除婚约时,可要求返还。
翻译成白话就是:订婚的时候给的彩礼,退婚的时候原路返还。
司法观点认为,彩礼具有三个属性,即婚前给付、转移所有权、娶嫁允诺。
翻译成白话就是:一个男人(也有可能是女人),在结婚之前,以结婚为目的,给订婚对象的现金或金银首饰,以及送给订婚对象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子或车子等,基本可以判断为彩礼。除此之外,婚前基于情谊发出的节日红包、婚前借给同桌的橡皮、婚前借给同性好友的大额现金、婚后上交妻子的工资,均不属于彩礼。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如下: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翻译成白话就是:
1、男女双方订婚后既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生活,退婚时,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男女双方虽然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了,但是婚后没有在一起生活,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3、男女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了,婚后也在一起生活了,离婚后,男方依靠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即将生活艰难,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呃......
翻译成白话就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及计算标准,但是我们可以大胆的“猜”一下,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返还的彩礼相对会少一些。
具体少多少,别问,问就是不知道。
1、男女双方没能办理结婚登记系由于男方过错;
2、男女双方没能办理结婚登记系由于男方单方面无正当理由不愿意娶了。
3、男女双方没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一起生活了,而且一起生活过程中女方曾经有过妊娠现象;
4、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由于男方的过错双方并没有在一起生活;
5、男方离婚后过的很困难,但是结婚登记都年代久远了。
6、男方离婚后过的很困难,但是属于男方过错咎由自取。
根据河南省内各地市法院审判实践来看,男女双方产生婚约财产纠纷时,如系男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或因男方过错解除婚约,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时一般会酌情减少数额;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且女方曾有过妊娠等情况,法院同样有可能酌情减少彩礼返还数额。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的说法: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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