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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作者:唐海燕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2次举报


基本案情


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江某终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

虽然李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判决


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原告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而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无过错方,得知丈夫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应当如何获得有效救济呢?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可以随意撤销吗?

01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仅有两种法定情形可以撤销婚姻:

①因胁迫结婚的;

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


02

哪些疾病属于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

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为保障《民法典》的适用性与延续性,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疗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如婚前要进行医学检查的三类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婚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应视为符合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应如实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可结合具体个案分析而定。


03

谁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向什么机关请求撤销?请求撤销是否有时效限制?

在法定的两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下,均只有“无过错方”本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当事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另一方未在婚前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4

撤销后的法律效果什么?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05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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