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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因赠与、继承房产发生纠纷?

作者:唐海燕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8次举报


一、关于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单务无偿的特性,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但同时也规定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因此,为确保房产赠与合同的有效履行,在签订赠与合同后,对于具备过户登记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暂时不具备过户登记条件的,可以先行办理公证手续。另外,我们在实践中还经常遇到,年迈父母将房产赠与一个子女,其他子女以父母在签订赠与合同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赠与房屋不是父母真实的意思为由提出异议。为避免产生此类纠纷,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可以注意留存视频、病历资料等能够证明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

二、关于继承。房产具有价值较大且所有权转移需办理过户登记的特殊属性。因此,在办理继承时,家庭成员间对房产的处分应妥善进行,最好通过家庭会议的形式征得成员同意,避免产生家庭矛盾。在相关决定做出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房产变更登记手续,避免久拖不决。办理继承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由全部继承人对房产评估后协商一致达成分配协议,可以去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也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如果全部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三、关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一个法律概念,规定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具体到咱们本次发布的涉家庭房产纠纷中,通俗来讲就是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将房产私自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房产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或抵押登记,这时候第三人将依法取得对房产的所有权或抵押权,原所有权人也就是原共有权人,不得再向第三人追回。因此,如果家庭成员间已经对房产处分产生纠葛,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房产,以避免因他人善意取得导致房产无法追回;如果确已无法追回,可以向向无处分权人,也就是原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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