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巧霞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6日 3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柴某因与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再审。
柴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关于“柴某在本案中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多年来向多部门投诉,以寻求给予其安置岗位及解决人事关系的途径,但其诉求尚未实现”的认定正确,但是“以致本案诉求缺乏事实依据”的认定有误。因二审判决举出了柴某的大量证据,却又矛盾的无视这些证据而认定“以致本案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令人匪夷所思,判决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不正确。不正确的原因、理由,最关键的是一审因为认定了柴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才驳回了柴某的诉讼请求。柴某有大量证据证明没有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才提出了上诉,况且法定诉请工资是没有申请仲裁时效限制的。
某医院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对事实认定正确,柴某多年向各部门投诉,解决安置及人事关系未能实现,其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确定与某医院存在劳动关系,其诉求无事实依据。只有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才会有发工资的事实,柴某无法证明其与某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主张补发工资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更何谈申请仲裁时效,无论时效是否过期都与本案无关。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柴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综上,柴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柴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