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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通团队为客户将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债权赢得法院确认

发布者:广东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381人看过

案情简介:

某客户任职某一房地产公司经理,期间多次借款给公司用于项目经营周转,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公司则盖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料,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裁定破产,客户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金233万元及利息,却被管理人两次审核以已过保证期间未主张担保责任为由不予确认其享有破产公司债权。经骏通律师代理客户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债权,最终赢得法院确认客户享有破产公司债权的胜诉判决。

 

民事裁决要点:

1、借条未写明还款时间,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均证实债权人不断向法定代表人追讨借款,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且没有过诉讼时效,公司应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2、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法定代表人借款提供的担保为无效担保,公司和债权人对此均负有过错,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责任。

 

律师代理要点

1、公司提供担保是否经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对内程序性规定,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负有审查义务,公司不得以未经内部股东决议程序而不承担对外盖章签订担保合同的责任。

2、因借条未约定履行债务期限、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请求主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6个月,债权人自借条签订后均每年每季度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催款未过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

3、公司既是借款的保证人亦是实际借款使用人,公司应与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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