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是我们日常经常遇见的食品经营活动。如果,为餐饮服务设置一个概念;那么,餐饮服务是指利用烹调、配置等工艺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辅料的即时制作加工、为食用者提供设施设备进行简单加工制作即时食品、现场提供与即食食品相关的预包装食品等方法,通过现场服务、配送服务、远程服务、网络服务等服务方式,为食用者提供食品的服务活动。简单来说,餐饮服务是通过一系列的加工制作,为食用者提供食品的服务。而餐饮服务提供者就是提供餐饮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取得相应的许可,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应法律规定,未取得许可主要指以下五种情形:一是在没有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之前已经开始从事餐饮服务;二是取得的相关许可已经过期而没有进行延续,进行从事餐饮服务;三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与许可事项不符;四是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取得许可;五是兜底性条款,也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以上五种情形均属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如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那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有可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面临更加严重的后果。
所以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于此类情形处罚更加严厉,旨在打击此类行为,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本文作者,李帅欣律师,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