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申7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欣,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姚某某与被申请人西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弘公司)、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57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姚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玉 红
审 判 员 刘育 伟
审 判 员 付 栋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澄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