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欣刑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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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裁定,成功终止原判决执行

发布者:李帅欣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3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申71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欣,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姚某某与被申请人西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弘公司)、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57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姚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 本案由本院提审;

  2.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玉 红

审  判  员   刘育 伟

审  判  员   付   栋


O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澄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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